政策与法规
关于开展地质勘查资质注册登记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厅发〔2005〕41号

  关于开展地质勘查资质注册登记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
为规范地质勘查市场准入条件,维护地质勘查市场秩序,促进地质勘查工作发展,根据《地质勘查资质注册登记办法》(国土资发〔2003〕218号),部在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决定在全国开展地质勘查资质注册登记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依据和原则:按照《地质勘查资质注册登记办法》和《地质勘查资质专业分类和注册登记条件》等要求,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各地勘单位的勘查技术人员和设备仪器等进行严格的审查和核定。
二、工作要求:应在政府网站或媒体上公布地质勘查资质注册登记办法、条件、规程、核定结果和发证公告等。核定结果公示期为30天,对公示期满后没有异议的,再发证。核定结果公示时,应报部地质勘查司备案。
三、培训安排:2005年5月中下旬,由部地质勘查司举办地质勘查资质注册登记工作培训班,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四、完成时间:2005年6~11月,开展地质勘查资质注册登记工作;12月上旬,向部地质勘查司提交《地质勘查资质注册登记工作总结》。
请你们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经费,把握进度,保证质量,认真做好地质勘查资质注册登记工作,并请于2005年6月底前将地质勘查资质注册登记工作方案报部地质勘查司。地质勘查资质注册登记工作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与部地质勘查司联系。联系电活:010-66558391,联系人:袁琦。

附件:地质勘查资质专业分类和注册登记条件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印章)
二○○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附件:

地质勘查资质专业分类和注册登记条件

一、地质勘查资质分类分级
地质勘查资质根据地质勘查专业性质及特点分类,按照地质勘查能力水平分级。地质勘查资质分类分级如下:
(一)区域地质调查 甲、乙二级
(二)海洋地质调查 甲、乙二级
(三)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调查
甲、乙、丙三级
(四)石油、天然气矿产勘查 甲级一级
(五)固体矿产勘查 甲、乙、丙三级
(六)液体矿产勘查(石油、天然气水合物除外)
甲、乙、丙三级
(七)气体矿产勘查(天然气除外) 甲、乙二级
(八)地球物理勘查 甲、乙、丙三级
(九)地球化学勘查 甲、乙、丙三级
(十)遥感地质勘查 甲、乙二级
(十一)勘查工程施工 甲、乙、丙三级
(十二)岩矿鉴定与岩矿测试 甲、乙、丙三级
(十三)选冶加工试验 甲、乙二级
二、地质勘查资质注册登记条件及要求
(一)勘查技术人员
1.本类本专业高、中级技术人员的条件要求见表1。
2.勘查技术人员应是申请人申请时在编或在册的。在编的,应按申请人上级人事部门本年度或上一年度《单位职工花名册》等证明文件认定;在册的,应按申请人人事部门本年度《单位职工花名册》等证明文件认定。聘用人员:男性应不大于60周岁;女性应不大于55周岁。
3.技术人员技术职称应按有效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或批准文件认定。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等证明文件所填专业比较宽或不明确的,应以技术人员现从事的专业工作认定。
4.在核定区域地质调查或固体矿产勘查资质时,若本专业高、中级技术人员分别已占相应级别本专业高、中级技术人员条件要求的60%以上(含60%),其差额部分可分别由矿产地质或区域地质专业的高、中级技术人员补充计算。
(二)勘查仪器设备
1.主要地质勘查设备仪器的条件要求见表2。
2.先进勘查设备仪器可以代替表2中所列勘查设备仪器,但须出具有关证明文件。
(三)资产
总资产、生产性固定资产、净资产或所有者权益的条件要求见表3。
(四)管理水平
管理机构、管理制度、质量体系的条件要求见表4。
三、其他条件及要求
(一)石油、天然气矿产勘(调)查资质,根据国务院批准设立石油公司或者同意进行石油、天然气矿产勘(调)查的批准文件认定。
(二)勘查技术人员、设备仪器、资产应是法人实际拥有的,在不同法人之间不得重复计算。
(三)在核定只申请勘查煤(放射性、建材、化工)等矿产的固体矿产勘查资质时,若勘查技术人员、资产、管理水平等符合申请级别的条件要求,且拥有与申请级别相适应的专用勘查设备仪器,对表2中与其勘查无关的设备仪器可不作要求,其相应的资质以固体矿产勘查(煤)等表示。
(四)在核定只申请从事钻探或坑探的勘查工程施工资质时,若勘查技术人员、资产、管理水平等符合申请级别的条件要求,对表2中的坑探或钻探设备仪器可不作要求,其相应的资质以勘查工程施工(钻探)或勘查工程施工(坑探)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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