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队在与蚌埠新宇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工程款纠纷案中,充分利用法律武器维护单位的合法权益获得胜诉。一队桩基公司(乙方)于 2005 年 12 月 15 日和蚌埠新宇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甲方)签订了《界首市人民医院商住楼桩基》施工合同,并于 2006 年元月份按合同要求完成,经检测达到“优良”要求;但甲方一直以种种理由拒绝支付工程款,经多方协商无果后,一队依法维权,于 2007 年 10 月份起诉蚌埠新宇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至界首市人民法院,法院一审判决甲方败诉,并按合同支付乙方工程款,对方不服一审判决,并上诉至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正当的法律程序, 2008 年 3 月 25 日阜阳市中院裁决:蚌埠新宇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必须在 2008 年 6 月 24 日之前按合同支付乙方的工程款及银行利息和相关诉讼费用。日前,一队已收到甲方应付的工程款项。